办事指南    
 
   上海企业境外投资的审核
 

所需材料:

1、申请书(主要内容包括开办企业的名称、注册资本、投资金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等);

2、境外企业章程及相关协议、合同等 ;

3、外汇主管部门出具的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审查意见(需购汇或从境内汇出外汇的);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见 ;

4、国内企业营业执照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具备的相关资格或资质证明;

5、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要求的其他文件。

另,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对于中方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境外资源类项目,和中方用汇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非资源类项目,须先由市发改委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批。

核准程序:

1.中央企业径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其他企业向上海市外经贸委提出申请。

2.项目主办单位须事先就对外投资项目外汇来源向外汇局上海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申请办理外汇来源审查。

3.市外经贸委就申请对外投资项目应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经济商务参赞处(室)的意

见。中央企业径向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征求意见。我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室)自

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

4.项目主办单位获得外汇资金来源批复及使(领)馆项目同意函后,将整套申报材料报

各区(县)外经委或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报市外经贸委。

5.市外经贸委按照委托核准的权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

决定;需报商务部核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同意后上报商务部。

6.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7.商务部和市外经贸委对予以核准的,应出具书面核准决定;不予核准的,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

8.对于审批同意的项目,经项目单位网上申报后,商务部将颁发《境外企业批准证书》。

企业网上申报登陆途径为: www.smert.gov.cn-外经入口-网上办事-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网上

发放系统。

办事依据原则:
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合发【2004】452号《关于内地企业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
商合函【2007】5号《商务部关于将新加坡列入委托地方核准投资开办企业国家名单的通知》

联系电话:34120111 卫政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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